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
(1991年3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號發(fā)布根據(jù)2011年1月8日《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》第一次修訂根據(jù)2018年3月19日《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》第二次修訂根據(jù)2026年1月30日《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》第三次修訂)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,保障人民生命財產(chǎn)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全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(nèi)壩高15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(以下簡稱大壩)。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、輸水和過船建筑物等。
壩高15米以下、10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、10萬立 ……
